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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339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划拨和冻结的执行措施。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后采取的执行措施。冻结是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划拨则是人民法院通过金融机构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入权利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是一项最终性的执行措施,它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当存款无法直接划入债权人的账户时,可以先将存款划入人民法院的账户暂存。一般情况下,划拨存款是在冻结存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在查询的基础上划拨。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查询、冻结、划拨这几项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执行人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法院冻结、划拨的存款数额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存款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法院均不得重复冻结。同时,已被冻结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法院不得擅自解冻,只能由冻结存款的法院发出解冻通知书解冻。

  (4)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民事执行悬赏公告制度

· 民事执行审计调查制度

·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处理

· 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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