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申请执行的期间及其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64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可见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比如权利人因为病重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事由必须是发生在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相加为总的两年时效期间。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是因为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申请执行期间重新予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的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二、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

  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应区分不同情形。一般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时间,涉及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间的计算,对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依法不准上诉的确定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应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不能同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二是依法可以上诉而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三是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生效日期。四是仲裁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五是督促程序中做出的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效力;六是公示催告程序中做出的判决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 防止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法院执行的规定

· 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 移送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91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