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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522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中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的数额。此外,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案由、执行依据的名称、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和作出时间等。
执行通知的功能是保障被执行人异议权、向被执行人提示风险以及确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期限。执行通知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法院行使即时强制执行权不受是否已发出执行通知的限制。执行通知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附:执行通知书文书样式 (通知被执行人用)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执……号
×××:
你/你单位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义务及不履行的风险时用。
2. 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中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的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