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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343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对私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不约束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这一公法上的强制执行申请权。鉴于此,《民诉法解释》第481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也意味着,执行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届满。

  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条规定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只有在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时,执行法院才能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执行通知的规定

·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 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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