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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42  
  

  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

  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受限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途径有限,单靠申请执行人肯定无法有效的查找财产,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申请执行的期间及其计算

· 执行通知的规定

·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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