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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法院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70  
  

  实践中,通过虚假仲裁转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仲裁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申请执行人无法进入他人之间的仲裁;仲裁裁决缺乏自我纠错机制,无法自行纠正虚假仲裁的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当事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是仲裁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这两种程序;由于虚假仲裁主要侵犯的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法院难以认定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主动以职权予以撤销。为解决这一问题,《民诉法解释》第477条规定,仲裁裁决将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通过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仲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争议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争议主体变成了三方。此时,没有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仲裁机构对争议标的仲裁就失去了当事人合意的基础,其仲裁裁决也就不能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当然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案外人取得另案仲裁裁决后,如果要排除执行,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以便于通过审判程序最终判断仲裁裁决结果能否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






· 移送执行

·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执行回转的启动、执行及执行错误的赔偿

· 执行回转的事由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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