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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35  
  

  由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据该法律文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到期拒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既未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条款,又未在发生纠纷后订立仲裁协议,这表明当事人不接受仲裁裁决,不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或条款法院不予执行。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未达成一致的,视为仲裁协议无效。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要受到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限制,即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要由当事人决定,仲裁机构不能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增加仲裁事项。对于仲裁机构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裁决的事项,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仲裁机构根据本身性质,只能对其有仲裁权的争议作出仲裁,如果仲裁超越了仲裁机构的权限,则其所作出的仲裁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当然有权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为了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活动都应当以仲裁规则为依据,违背了这些规则所作的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被用于裁决,很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凡是根据伪造证据所作的裁决,无论是否影响到了裁决的公正性,人民法院均不予执行。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隐瞒证据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并不必然导致裁决不予执行。被隐瞒的证据必须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虽然隐瞒了证据,但缺少该证据并不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的,法院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是指仲裁人员利用仲裁案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从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明知案情是与非,而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其余部分仍应强制执行;在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应当作出裁定书,并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执行回转的启动、执行及执行错误的赔偿

· 执行回转的事由和条件

· 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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