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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404  
  

  移送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的审判组织不经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将审理的案件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为例外。依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是否申请执行,以及在何时申请执行,都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但有些法律文书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不能完全由当事人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为: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3)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这一类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制裁,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最为适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回转的启动、执行及执行错误的赔偿

· 执行回转的事由和条件

· 第三人代履行及无偿调拨划转财产引发的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 违规注销企业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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