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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302
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强制执行的开始,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申请执行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只要是具有给付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书的权利享有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且具有给付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在内。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如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则应由其财产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则由其合并或分立后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执行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履行的具体内容要明确。
(4)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6)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向对法律文书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诉讼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文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