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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的启动、执行及执行错误的赔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349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将已被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执行行为。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补救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
1.执行回转的启动
(1)执行依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
(2)执行依据被原作出机关或组织撤销的,人民法院应经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的执行
(1)执行回转仍然是法院的执行工作,所依据的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执行回转裁定和新生效的法律文书。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执行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措施的规定。
(3)在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如果该物已缺损,不能返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在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物的,在原物毁损、灭失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只能以同质、同量的种类物返还。无论是特定物还是不特定物,如果在执行回转时已就执行财产取得孳息的,应当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取得的孳息。
3.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执行法院的错误或执行行为不当,如果损害是由执行错误的法律文书造成的,对当事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则应具体分析。
(1)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错误,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由制作者首先承担责任。如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制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贪污受贿;超出仲裁权限和范围等。
(2)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是由原申请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是由于原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他自己来承担损失。如果在同一案件中,以上情形共同发生的,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赔偿的,应当先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申请确认,应当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未经确认,即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中司法赔偿的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财产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造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