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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的事由和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401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将已被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执行行为。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补救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

  执行依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执行依据被原作出机关或组织撤销的,人民法院应经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回转。

  1.执行回转的事由。根据司法实践,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甲的申请,裁定其养子乙先行给付其一笔赡养费,但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甲乙二人并不存在养父子关系,为此,甲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赡养费退还给乙。

  (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比如,原判决确认甲乙争执的房屋归甲所有,后来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新证据对案件再审,将房屋改判为乙所有,为此,甲就应当把房屋退还给乙。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主要包括公证机构和仲裁委,“其他法律文书”主要是公证债权文书、劳动仲裁裁决、商事仲裁裁决。

  2.执行回转的条件。执行回转除了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外,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依据司法实践,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只有在执行完毕后,才存在发生执行回转的可能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或者采取其他的方法进行补救。

  (2)原法律文书已被依法变更或撤销,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性要件。执行程序的进行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发生了变更,执行程序也应作出相应的变更,而不能依据原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

  (3)依据新的法律文书,已取得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无权继续享有该项财产,但拒不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自动返还的,则不会引起执行回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情形

· 执行担保的条件、办理方式及其效力

· 执行和解的条件与效力

·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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