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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内容及审查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309  
  

  1.关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内容。案外人主张的虽然是实体权利,但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的重点和普通民事审判程序审理的重点却不完全一致,民事审判程序着重于判断原告静态的权利是不是成立,案外人异议审查除了审查异议人是否拥有权利,还要进行动态判断,即其权利能不能阻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在于三点:

  (1)案外人是不是权利人。案外人与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案外人并非权利人,例如公司股东对执行法院执行公司的财产主张异议,从法律上应当视为“无实益”。

  (2)权利是否真实合法。案外人的权利应当真实存在,虚假的权利不应保护。同时,权利来源应合法,非法取得的权利亦不应保护。例如,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

  (3)所主张的实体权利能否阻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权利并不一定能够阻止执行,例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因申请执行人系实现抵押权,其所有权不能阻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审查后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在驳回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防止在此期间异议标的被处分而导致执行异议之诉形同虚设,该条同时规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关于何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强制执行的结果与该权益之间存在冲突。如果强制执行的结果与该权益之间不存在冲突,则案外人之异议将无法获得支持。例如,某房屋先后为不同的债权设立了抵押,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后进入执行程序,先顺位抵押权人原则上无权提起案外人异议,因为即便后顺位抵押权人拍卖了抵押物,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优先受偿,对其不生不利影响。又如,在设定抵押权前就承租该房屋的承租人,也无权提起案外人异议,因为其租赁权的行使,并不受抵押房屋产权变动的影响。

  (2)该权益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如果案外人的权益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则其异议同样不能得到支持。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卖并交付于乙,但并未办理过户,此后甲又将该机动车抵押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丙并办理了登记。后丙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拍卖该机动车。此时,虽然乙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因尚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已经办理了登记的善意抵押权人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案外人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

· 案外人异议及其提出期限

·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及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担保债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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