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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罚款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60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罚款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处罚,致使行为人丧失一定经济利益,从而制止妨害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200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的,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当出具《罚款决定书》。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一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行为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