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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留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291  
  

  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200条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一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将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例如,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予以拘留,拘留期满应当解除拘留。不能因为当事人在拘留期间还没有执行判决就连续拘留。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再次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新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再次适用强制措施。比如,该当事人在解除拘留后,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该当事人再—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再次对其适用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 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强制措施

·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 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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