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诉讼费用的概念及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09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在民事诉讼中征收诉讼费用,是各国在民事诉讼中普遍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征收费用作了原则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专指裁判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而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则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有时也称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1)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2)防止和减少滥诉,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3)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大类。
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规费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原则上所有民事案件都应由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另一类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2.申请费。具体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费;(2)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3)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4)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费;(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6)申请破产的申请费;(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费;(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
3.其他诉讼费。具体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