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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720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规费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原则上所有民事案件都应由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另一类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例如合同案件,按照合同争议金额而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即为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依率递减原则计算收取,即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的结果相加,其总额即为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财产案件受理费具体的计算标准是:(1)不满1万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案件,因此而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在办法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的特殊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司法实践中,计算案件受理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2)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3)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留及其适用

·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

·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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