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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445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时间。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2)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只有在请求中有给付内容,才产生将来的执行给付问题。单一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也就不涉及将来执行给付问题,采取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
(3)确有必要,即必须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这种可能性是有一定事实根据的,而不是主观推测。“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出卖等行为。“其他原因”是指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如争议的财产不易保存,需要变卖后保存价款等。
(4)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5)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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