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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90  
  

  所谓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对破解民事执行难,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前,由于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进入了执行程序,由于我国实行审执分离,立案部门的审查、立案部门移交到执行部门也需时日,执行部门通常也是先发出执行通知后才采取执行措施,因此即使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最早时间也是在发出执行通知时。这段并不算短的“时间差”,如果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诉前以及诉讼中申请保全,仍会给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提供可乘之机。而在这段时间里,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既不是“诉前”,也不是“诉讼中”,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应当赋予债权人以合理的救济方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至此,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与执行前保全共同构成了一个前后衔接、体系完整的财产保全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也就没有申请保全的必要。

  (2)当事人应当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3)当事人必须提交给付内容明确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例外的是,当事人在案件宣判之后至法律文书送达之前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因为法律文书尚未送达给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法律文书。

  (4)必须有债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实现。所谓债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是指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毁损、变卖、转移、挥霍或者抽逃资金等。其他紧急情况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标的物由于自然原因变质、毁损或者无法长期保存,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有其价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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