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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366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如果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属于单一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也就不涉及将来执行给付问题,采取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

  (2)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上存在着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被申请人即将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若等到法院受理诉讼后再采取保全,则为时已晚,将会给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将来即使起诉、胜诉,其财产权利也难以实现。。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不给予司法保护。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更加难以把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后,利害关系人是否必然会向法院起诉,也还是个未知数。就算起诉了,利害关系人是否能胜诉也尚未确定。为了防止因财产保全发生错误,使被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法院调解的规定

·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

·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层次

· 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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