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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929  
  

  一、 合议制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独任制度是由一名法官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讼案件采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均应适用合议制。

  二、 合议制的组织形式

  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由于适用的审级和程序的不同,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也不一样。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当中的地位与审判员相当,他们既不是法官的助手,也不是人民法院宣传法律知识的对象,而是切实行使审判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主体。

  在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的审判职责,谨慎审查案情,积极发表意见。作为法官,则应当鼓励人民陪审员履行司法职责。法官应当详细告知人民陪审员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在案件评议的过程中认真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耐心听取人民陪审员的观点。在最后表决阶段,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具有同等的决定力。

  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与。

  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独任庭或合议庭的法官或陪审员,一律不得作为再审合议庭的成员。

  此外,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审的案件,为第二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 合议庭应当按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重审的合议庭也必须另行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成员担任审判长,主持对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审判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三、合议庭的职能

  合议庭组织对案件的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其中主要是对案件的法庭审理,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审查和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合议庭内部对案件进行评议,即认定案件的事实,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四、合议庭工作规则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庭成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案件由集体讨论,集体评议并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意见也要记录到笔录中,以供二审或者再审时参考。

  五、合议制的意义

  合议制的作用在于:充分发挥审判集体的智慧,以适应案件审判上的需要;防止某些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主观片面性;保证对案件审判的客观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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