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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01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维护民族的团结与稳定,也为了使我国法律更能体现民族的平等性,更符合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性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更有效地实现,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诉讼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必须以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在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时也同样不例外。其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定和基本价值要求,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准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时必须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之下进行。

  (2)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必须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权力,主要是为了使民事诉讼法更符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能更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变通或补充规定应当从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才具有意义。

  (3)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民事诉讼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一项非常慎重而且严肃的事情,法律对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自治区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应当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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