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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70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民族平等这一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是平等的。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不但是民族平等的表现,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在诉讼中,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材料,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辩论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2)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和发布法律文书。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开庭通知、传票、裁定、判决书、调解书、有关决定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实践中应当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3)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这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体现,也保证了民事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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