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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证的证明力与审核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30   浏览量:1333  
  


  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因其缺少程序规范的规制,无法从其程式及意旨,推定文书之真伪。当事人已经举证或通过推定,认定其所援引的私文书证具有形式真实性,但法官一般不能直接依据该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性来推定私文书证具有实质证明力,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但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对私文书证的审核认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1)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即私文书证具备了形式要求,则推定其“形式真实”。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若对方当事人挑战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则仅负有反证的责任,使法官对该文书形式证据力的判断陷入真伪不明即可,无须像否定公文书证形式证据力那样承担提供本证的责任。若举证方无法在本证意义上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导致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时其欲证明的待证事实真伪状态仍无法确定,则要承担其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进而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推定为真实”,是指推定该制作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形式真实”,而不是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真实。在实质证据力上,则需要依靠法官自由心证,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进行判断。

  (2)对于有瑕疵的私文书证,比如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

·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

· 当事人认可的证据的审核认定

· 对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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