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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答复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0 浏览量:596
(1)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鉴定人如实答复异议和询问,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有之义。其目的不是为了直接证明案情,而是为了证明鉴定意见本身的正确性。
(2)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尽管鉴定人出庭之前已有书面通知,会进行针对性地准备,但一些当事人或者法官会临场提出一些延伸性的问题,当庭答复确有困难。此时,鉴定人说明合理理由,经过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在庭审后书面答复。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即鉴定人作出书面答复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涉及相关事实的认定,若当事人对鉴定人庭后提交的书面答复仍有意见,或者法官对此也有同样的疑惑,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