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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及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0   浏览量:1158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诉讼中常会遇到一些非常专门性的问题,就法官所具有的知识难以满足审理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可以让具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帮助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弄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庭审质证程序,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士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是对专门性问题深入分析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均衡、提高审判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细化,具体程序与规则为:

  (1)出庭程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须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为一至二名;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视为其举证的行为,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

  (2)参与诉讼的限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仅限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参与除此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辅助诉讼角色,其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且是申请一方当事人的陈述,非证人证言。

  (3)参与方式。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报酬等有关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及由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出庭的规定

·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及费用承担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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