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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及由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出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0   浏览量:651  
  


  (1)出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应注意的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同时,应当向鉴定人明确要求其选派参与具体鉴定意见制作的鉴定人员出庭,并告知其需要出庭的理由、需要解答的问题及当庭可能需要展示的特殊证据等,以便鉴定人在出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2)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即“谁鉴定,谁出庭”。现实中有很多鉴定机构是由固定的人员在所有诉讼案件中代表鉴定机构出庭,亦发生因实际鉴定人员缺乏某项资质,而由具备该项资质的鉴定人员代为出庭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对此予以明确,要求由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亲自出庭,有助于在实践中改变这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乱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及费用承担

· 对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

· 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 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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