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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273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的财产,尽管经过初步审查认定其所有权人不明,但是该财产是否确实没有所有权人或者已经失去所有权人,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才能确认。人民法院发出公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公示的方式寻找财产的所有权人,防止作出错误的认定,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认领财产的公告期间为1年。该期间是等待财产所有权人认领财产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延长或者缩短。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组织执行。如果财产的非法占有人拒不交出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当然,对财产提出权利请求的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只有这些证明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有理由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对于显然不能成立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诉讼中出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