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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11   浏览量:303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判决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审理,其程序如下:

  (1)为被申请人确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中,代理人对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其作用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具体而言:

  首先,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其次,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上述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2)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在认定的方式上需注意三点:

  第一,一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第二,参照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自然人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认定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以及可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

  第三,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应由该自然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与该自然人起居生活、日常工作密切接触的周围群众对该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但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3)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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