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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11   浏览量:269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所谓“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如果是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如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这里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人”,也包括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从司法实务来看,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此,本条明确了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参照《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里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情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该公民的健康状况和日常表现,收集有关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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