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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28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赋予了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即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异议的事由。法律明确了异议的事由为“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情形:第一,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客观标准;第二,案件并非“金钱给付”案件或者属于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第三,案件属于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范围。

  (2)提出异议的时间。当事人的异议对程序后续进程有着重大影响,为保障程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促使当事人及时合法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3)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处理。由于程序适用和转换属于重大程序事项,故当事人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异议的事由和依据。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此类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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