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延长适用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主要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待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
为了避免片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限定为四个月,即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并没有规定报批延长的次数,实践中可灵活掌握,但需要把握的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自立案之日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