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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后原判决、裁定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931
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后,对原判决、裁定的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维持原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
再审改判包括部分或全部改变或部分撤销原裁判判项。经再审审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予以改判。再审事由成立并不意味着原审裁判解决就必然被改判,部分实体性事由以及程序性事由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改判。基于对生效裁判稳定性的考量,相比于二审,对于原审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再审一般不予改判,不以再审裁量权代替原审裁量权。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裁判方式只适用于按二审程序的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发回重审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得发回重审,而且发回仅限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原判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由再审法院认定事实后作出裁判,但原审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的,可以发回重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第5条列举了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可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⑴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⑵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⑶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⑷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⑸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另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六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