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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692  
  

  撤回起诉与撤回再审申请是不同的。撤回再审申请是撤回已启动的再审程序,恢复到原审生效裁判状态,其主体是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则是一审原告申请撤回最初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结果是导致该诉自始不存在,恢复到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没有任何裁判的状态,主体是一审原告。

  考虑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权性质的争议,再审案件虽与原审不同,但只要撤诉不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没有必须干预,且原告撤回起诉的原因很多,一律规定准许或不准许可能存在一定片面性。因此,《民诉法解释》第408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

·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所作判决、裁定的效力

·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 再审发回重审后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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