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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020  
  

  再审审理期间,出现某些情形致使诉讼无法或无必要继续,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民诉法解释》第404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即: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终结再审程序使原审裁判恢复法律效力,即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所作判决、裁定的效力

·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 再审发回重审后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变更

·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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