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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946  
  

  1.审理方式。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外,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律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有特殊情况指的是如原审当事人虚假诉讼,法院依职权再审,双方均不出庭等极端情形。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即如果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再审审查阶段已经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且双方均书面同意如裁定再审可不再开庭,则再审可不开庭。

  2.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个审判程序之后,依法再进行另一个审判程序时,须由另外的审判人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且不得采用独任制。合议庭的组成应视再审案件原来的审级而定。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不论原属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或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均须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此外,实践中鉴于再审案件的重要性,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不宜吸收陪审员参加,而只宜由审判员组成。这是为了保证再审案件的质量,以免再出现错误,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阶段,合议庭是否变更,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两个阶段合议庭成员相同或部分成员重复,并不违法。

  3.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人以自己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处于提起诉讼的请求人的地位,类似于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应按照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确立申请再审人在再审审理中的权利义务。相应地,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第一、二审程序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应按照第一、二审程序中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确立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中的权利义务。

  4.开庭审理时发表意见的顺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2)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 再审发回重审后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变更

·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审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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