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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所作判决、裁定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490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就是说,对原第一审审结案件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理。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及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为未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依法上诉。但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使一审裁判成为生效裁判。既然审判中的失误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发生的,那么补救这种失误也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再审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为未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案的原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再审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简言之,对原第二审审结案件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此,对于原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错误裁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进行检验,体现了法律监督的职责。

  3.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不论是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再审发回重审后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变更

·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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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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