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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593  
  

  案件审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纳入审理。为将再审程序打造成一次性纠错和彻底解决纠纷的程序,并适当维护生效裁判的安定性,《民诉法解释》第4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对再审审理范围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规范:

  1.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一般是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对此应从四个方面理解:

  (1)所谓再审请求是指对原审裁判主文提出的具体的改判请求,即原审就诉讼请求作出的处理,申请人对部分或全部判项不服,提出应予改判以及如何改判的请求。

  (2)因当事人申请或检察机关抗诉裁定指令再审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明确具体的再审请求。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并就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应当支持与否作出再审裁判。

  (3)将再审审理范围限定为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可以进一步理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之间的关系。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的功能有着较大区别,理念也应该有所不同。再审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应严格依法限制审查的范围,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裁定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依法裁判,这一阶段关注的对象是再审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面覆盖当事人的争议,确保再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避免再审程序空转或不必要的反复。因此,再审审理阶段就是要审理确定改判请求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应该获得支持,并据此裁判,而不应该继续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判断,并根据事由是否成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原判。

  (4)将再审审理范围限定为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更符合抗诉的职能作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是其认定原审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也即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是否抗诉时,只在意是否具有再审事由,并不关注具体的再审请求,更不在意再审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所以抗诉书中一般只表述请法院依法再审,而很少表述支持当事人的具体再审请求。而且抗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请求和理由,检察机关抗诉时可能会支持了不成立的理由和请求,而对可以成立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支持,如果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的限制,则可能会导致有错不纠、程序空转。

  2.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对此可从二个方面来理解:

  (1)再审程序是特殊的补救程序,也是最后的审判程序,只有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存在的全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因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因担心再审打破原判决各判项出入形成的利益平衡,也在再审中要求对其他判项作相应改判,如只对申请人的改判请求进行审判,则再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会因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而对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可能导致反复再审、多次再审的出现。因此,在再审中,对各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一并审理和裁判,解决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可以避免再审多次启动,损害司法权威。当然,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不应超出原审争议的范围。

  (2)对方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时间为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民诉法解释》第403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规定》没有重申这一条件,也即并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满足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这一变动的主要理由除了尽可能覆盖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以避免多次再审外,还因为《民诉法解释》的限制不尽合理。按《民诉法解释》的要求,对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如果超出申请再审期限,不予一并审理和裁判,则再审判决作出后,对方当事人被阻挡在再审之外的相关请求和理由,又可以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来主张(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则可通过上诉主张);其理由成立,请求应获支持,则可能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原再审裁判结果也将变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限制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且不利于纠纷快速解决、诉讼依法及时终结。

  3.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请求,都属于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裁判对象实际都是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其上诉请求实际是对一审法院就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判请求部分或全部变更,所以二审最终的处理仍在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同样的,因二审裁判(对一审就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变更或维持)是在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二审裁判被裁定再审的,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实质仍是要求对原审就一审中诉讼请求处理的部分或全部变更。换言之,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裁判的对象实质都是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而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都是对法院就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判请求部分或全部变更。因此,所谓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改判请求超出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无论哪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再审都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4.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主动一并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审的具体情形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适用标准

· 民事再审案件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中止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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