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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后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545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是否准许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8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对此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这涉及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性质的理解,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因原生效裁判文书已被撤销,再审发回重审后案件又回到原点,成为一个全新的普通一审案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再审发回重审是再审程序的延续,仍是纠错程序。应该说,案件经过再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生效裁判被撤销,再审程序已经结束。《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中的相关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基于这种理解,再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般历时较长,为避免问题复杂化,及时解决相关纠纷,《规定》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2.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应符合《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第一、二种情形,相关当事人非因自己原因,未能在原审中充分行使提出诉讼请求或反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发回重审就是为给予其救济,故应准许其提出相应的请求。第三、四种情形,则因情况特殊,只能准许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相关请求。
3.当事人变更原审中的诉讼主张应具有充分的理由。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