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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书再审的特殊结案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516
《民诉法解释》第407条规定了对不应当裁定再审的调解书再审后的结案方式。根据启动再审主体不同,作区分处理:
(1)因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原审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虽然此时案件已经进入再审,但用判决维持调解书于法无据,且有可能存在上诉的问题,故使用驳回裁定。
(2)因检察监督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再审中认为调解书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到不宜驳回检察监督,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