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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推翻其一审诉讼行为的规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442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随意否定其一审诉讼行为的现象,尤其是部分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为达不法目的而否认其在一审程序中所做的诉讼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是困扰审判实践的一大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促进诉讼及禁反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等义务。具体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不真实的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不得干扰诉讼,滥用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对相信其作出的行为并基于此行为而实施诉讼活动的其他人,不得随意通过否定自己先前言行的方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等等。正是基于上述法理,很多国家的法律均由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具有当然拘束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其先前行为。
为此,《民诉法解释》参考相关立法例,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随意否定其一审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当然,第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否认一审诉讼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在程序稳定性和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