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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适用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23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上诉案件的特点所制定的补充性规定。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只是专章规定,不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而在所有的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规定得最完整、最系统的,适用范围最广的程序。应当明确,此处所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仅仅是指在遇有第二审程序本身未作直接明定,但上诉案件的审理却又确有必要时,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指在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又去完整地适用整个第一审普通程序。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宣告判决时,同样应适用这一规定,这是第二审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规定的体现。但是,鉴于上诉案件的自身特点,当事人所在地与二审法院所在地往往距离较远,因此法律在规定二审法院自行宣判的同时,为了便利当事人还规定了二审法院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宣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案件违反专属管辖或者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情形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