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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案件违反专属管辖或者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情形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2255  
  

  (1)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无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因为被告没有提管辖异议而获得管辖权,这是一种默示的合意管辖。但这种合意管辖是不可以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因此,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这样处理,一是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措施,使这种监督权行之有效。如果规定只能由原审法院驳回起诉,而原审法院在接到重审裁定后仍坚持原来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又没有改变原判决、直接驳回起诉的权力,在这种诉讼程序中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就会形同虚设,失去作用。二是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之尽早得知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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