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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中的和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523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见,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采取了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是履行和解协议,一方和双方均不愿接受原审裁判,这时,如果以准许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请求的方式结案,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履行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而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而这恰恰是违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和解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以便和解协议的执行得到法律保障。第二,双方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后,明确表示愿意在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执行第一审判决,因此申请撤回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裁定准许撤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