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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中的调解及其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894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这是我国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所具有的特色。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被撤销。
“视为撤销”与“撤销原判”的含义不同。“撤销原判”必须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为前提,而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达成的,并不等于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视为被撤销”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生效后,第一审判决失去了法律效力。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以如下方式处理: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出现漏判问题,本应发回重审,否则就可能使这一诉讼请求指向的当事人丧失对该项判决内容的上诉权,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则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诉讼权利,这种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五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