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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撤诉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698  
  

  撤诉又称为诉的撤回,广义上泛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本诉、撤回反诉等。狭义的撤诉则仅指原告撤回起诉,即原告在发动诉讼后又向法院撤回诉讼,使诉讼程序终止的行为。当事人撤诉是基于其处分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民诉法解释》第335条、336条、337条分别对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以及因和解而撤诉做了规定。

  (1)撤回上诉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允许。但是,从诉讼经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看,世界各国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大都对此予以限制,即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限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而且,是否允许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亦作了如此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3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当事人撤回上诉后再提起上诉,是否准许?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意见。多数意见主张,当事人撤回上诉后应不得再提起上诉,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上诉权,同时也尽量减少当事人通过上诉而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形。另有意见认为,在上诉期间届满以前,一审判决、裁定不会自动生效,上诉程序应当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而非上诉人提起上诉之日起开始,因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撤回上诉又提起上诉的,也应予允许。

  (2)撤回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存在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情况,此时若准许撤回起诉将导致一审裁判事实上被撤销,对当事人而言将回到最初起诉前的状态。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出发,《民诉法解释》明确了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但是,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若此时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动接受而无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有悖诉讼效益原则。所以,应对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程序处分权予以适当的监督和限制。故对于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客观衡量各方主体的程序利益后作出合理处理。为此,《民诉法解释》33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二审法院对不服裁定上诉的处理

· 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 民事上诉案件二审依法改判的情形

· 民事上诉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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