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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764
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二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多次审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对当事人来说,多一级审理就多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在二审程序中,对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双方当事人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承认调解的有效性,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就对此作出终审判决,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第二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即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与两审终审制度不符。
2.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即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裁判。这样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安定。
需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主要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出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对于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而不能在同案中一并审理。
同理,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