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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不服裁定上诉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75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二是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作出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外,审查一审的裁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因为一审裁定的内容是关于程序上的决定,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