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但遗嘱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自然人须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自然人的遗嘱能力,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遗嘱人在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是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都是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因为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因此,要求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自愿作出,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胁迫。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作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
(2)欺诈。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3)伪造。是指遗嘱并非由遗嘱人所立,而是由他人假借遗嘱人的名义设立遗嘱。伪造的遗嘱当然无效。司法实践中,对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性存在有疑义的,如怀疑遗嘱为伪造或被篡改等,可由法院聘请笔迹专家或其他专家,对遗嘱进行司法笔迹、录音声纹等鉴定。
(4)篡改。它是指将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在内容上作有利于自己的改变。篡改遗嘱与伪造遗嘱不同,篡改遗嘱是部分造假,而伪造遗嘱是全部造假。篡改遗嘱是在真遗嘱上进行挖补、涂改、剪断、拼接等,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以达到攫取遗产的目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篡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反映着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因而并不丧失法律效力,即遗嘱中未被篡改的部分继续有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自然人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因此,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未按法律规定对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应当确认涉及处分必留份遗产的部分无效,而遗嘱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及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