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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9   浏览量:1371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遗嘱的成立只要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只要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订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遗嘱生效前的任一时刻,遗嘱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2)遗嘱是遗嘱人自己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做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因此,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所立,但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只有在遗嘱人死亡以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受领人才能取得其在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

  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行使各种权利,处分各种财产,但人死后一切都应当终止,生前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截止,但遗嘱的效力及于死后,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也就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这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状态,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即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别规定。遗嘱的要式性,体现了国家对遗嘱行为的干预,是对财产自由处分的一种限制。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不仅须具备法定的方式,而且其内容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遗嘱虽是遗嘱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但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受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遗嘱须依法律规定作出才能发生效力。不依法律规定作出的遗嘱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遗嘱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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