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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31   浏览量:865  
  


  离婚冷静期制度,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离婚登记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该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离婚自由是离婚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状态。但是,离婚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事,还涉及子女、亲属、家庭以及社会问题。设立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目的,针对的是那些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特别是“闪离”的当事人,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则是:

  (1)双方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予离婚登记(不发离婚证),不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形成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条件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规定

· 亲子关系异议的处理途径: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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